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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0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会依法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2001年6月26日,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代表中国国内聚酯切片产业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化纤工业协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资格,目前拥有400多家会员单位,其聚酯切片的生产能力占全国的2/3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聚酯切片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的调查期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8月3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1年9月11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发去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了部分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1年8月20日,韩国产业资源部代表团拜会了外经贸部主管部门,代表韩国政府及产业表达了对该案的观点和态度。外经贸部对此进行了认线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聚酯切片生产厂家-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月13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里收回了全部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2001年10月和11月国家经贸委的该案调查组分别对天津石化公司化纤厂、辽阳石化化纤公司、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亚美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1年7月23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分别于2001年8月20 日和9月6日拜会了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并代表韩国聚酯切片产业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1年12月25日和2002年1月18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诉意见和补充陈述。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属于高分子化合物。
该产品由乙二醇(EG)和对苯二甲酸(PTA)经过缩聚,产生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其中一部分PET再通过水下切粒,最终生成聚酯切片。
该产品分成两种品种,分别是纤维级聚酯切片(也称为普通级聚酯切片)和瓶级聚酯切片。纤维级聚酯切片分半消光和大有光两种规格,半消光在常温下为乳白色、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大有光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瓶级聚酯切片的规格为大有光,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76-0.88左右,熔点250℃左右。
纤维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长丝。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碳酸饮料或其他液体包装的容器。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切片与中国生产的聚酯切片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案涉及的聚酯切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11、39076019。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外经贸部分别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三个型号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均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从关联商购买的原材料PTA的价格以及计入成本的价格低于其他公司从非关联商的购买价格及计入成本的价格,因此外经贸部依据现有资料对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的成本作了调整,调查后三个型号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暂根据其他公司的成本价格以及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的该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利润构建了正常价值。待实地核查后对该公司的成本再重新予以确认。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或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大韩化纤株式会社在通过非关联公司向中国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分别审查了该公司纤维级和瓶级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均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该公司递交的答卷中费用分摊有前后表格不符的情况,外经贸部有理由相信其报来的费用分摊情况有误,决定对费用分摊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部分通过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审查后认为关联商的价格具有可比性,决定采纳其关联商对中国销售价格作为基础之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有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三种型号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这三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均存在向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审查后排除了部分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在对成本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株式会社 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致使相关表格中提供的原材料投入前后数据相差甚远,外经贸部暂决定依据现有资料来重新计算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成本。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有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这两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另一型号的被调查产品部分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接受其全部销售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没有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销售,外经贸部采纳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株式会社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递交有关交易的出口退税证明材料,后补发问卷,代理律师强调由于时间关系不能递交所有出口退税的材料,外经贸部决定,暂分别抽取三个型号的已递交证明材料的各一笔交易,根据退税金额和出口数量进行分摊,作为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并进行了调整。
株式会社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提供相关表格的货币单位等,给调查机关的调查和计算带来了很大不便,经与代理律师联系,补交了答卷。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在韩国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既有向关联商销售也存在向非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审查后认为,无论关联商销售还是非关联商销售,价格等因素都具有可比性;另外,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进行,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纳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国内的最终非关联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以其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有关因素中没有证据支持的,外经贸部依现有材料作了相应调整。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该公司递交的答卷中产品成本出现前后表格不符的情况,外经贸部暂决定根据现有材料对成本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根据重新确定的成本费用及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利润计算出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依据世韩附属公司向中国的销售价格和该公司直接对中国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外经贸部对该公司报来的财务费用分摊表格进行了审查后认为,与被调查产品经营活动无关的资本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应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去,因此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分摊的财务费用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大部分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或是结构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关联商SK商事和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关联商SK商事向中国销售时,SK Chemical 株式会社先销售给SK商事株式会社,SK商事株式会社再出售给中国进口商,外经贸部决定采用SK商事株式会社对中国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在通过非关联商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SK Chemical 株式会社向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向非关联商出口销售时,采用了国内信用证方式,但没有提供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的银行短期利率为依据对其做了调整。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外经贸部对该公司报来的财务费用分摊表格进行了审查后认为,与被调查产品经营活动无关的资本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应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去,因此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销品分摊的财务费用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根据重新确定的成本费用及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利润计算出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依据其与非关联商的价格以及直接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以下因素作了适当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应提供证据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此次反倾销案中韩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8%
韩国株式会社高和于2002年4月2日通过其代理律师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株式会社高和化学与株式会社高和适用相同裁决结果,外经贸部对此暂不予支持,株式会社高和化学适用其他韩国公司52%的倾销裁定。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聚酯切片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较大。1999年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3.85%和12.96%,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26.26%。
调查期内,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切片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的聚酯切片合计数量分别为20.78万吨、23.89万吨、17.2万吨、3.85万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97%、下降28%和57.88%。但韩国向中国出口的聚酯切片占中国进口总量的比重始终很大,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从韩国进口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重分别为73.85%、69.4%、51.31%和49.1%。
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加权平均计算,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切片每吨平均价格分别为699.7美元、557.01美元、736.71美元和669.02美元;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20.39%、上升32.26%和下降8.38%。2001年上半年价格水平比1998年下降4.38%。
2001年1月至6月逐月价格水平总体上呈明显下降趋势,2月至6月平均价格比上月变动幅度为:-9.48%、+4.54%、-0.01%、+5.41%、-9.20%,平均每月下降1.96%,累计下降9.44%。
自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被调查产品价格平均每月下降0.9%,累计下降9.48%。被调查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导致中国相关产品价格被迫降低,并一直在低价位徘徊,企业销售收入减少,甚至陷入亏损境地。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对中国相关产业损害的影响是严重的。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产量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76%、19.36%和10.19%。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低39.09、高6.4和低16.07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幅远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增幅,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
2.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增长缓慢。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销售量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33%、16.78%和1.21%,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低41.52、高3.82和低25.05个百分点。
3.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较大。调查期内,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呈较大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6.12个百分点、上升1.35个百分点和下降8.67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1998年下降了20.82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较大。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并呈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分别上升15.36%和22.96%;2001年上半年价格比2000年同期下降19.28%,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大幅增加。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0.23%、下降8.46%和增长54.82%,总体呈上升趋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正常经营。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不稳,并呈现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上升16.72%和43.69%,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同期下降18.24%,呈现下降趋势。
7.中国国内产业税前利润转为下降,出现严重亏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1999年比1998年增长了270.31%,从亏损转为盈利;2000年比1999年增长了55.02%。但2001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下降120.34%,出现了严重亏损局面。
8.中国国内产业投资收益下降并出现负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93%、4.61%和下降8.37%,投资收益率迅速下降,以致出现负增长。
9.中国国内产业失业人数有所增长。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企业从业人员的失业率分别为3.42%、6.8%、5.11%和5.14%。1999年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加3.38个百分点和减少1.69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加0.82个百分点。失业率呈上升趋势。
10.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阻碍。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上升16.99%和 11.51%。但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同期仅增长0.56%,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阻碍。
国家经贸委初步了解到,韩国是全球重要的聚酯及其纤维生产国。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展化纤工业,其后逐渐向出口创汇转变,并随着纺织工业成为主要的出口创汇工业而迅速发展壮大。80年代,韩国重点发展重化工业,随着化纤原料工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化纤工业的发展。到1990年,化纤产量达到129.3万吨,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186.3万吨,居世界第四位,占世界总产量的8.95%。1999年聚合能力达401.2万吨。
韩国具有巨大的聚酯切片生产能力,而韩国聚酯切片的需求数量又很小。中国是韩国的近邻,且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需求量。韩国聚酯切片可能以中国市场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大其出口能力,具有向中国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聚酯切片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产品出口到中国,对中国国内聚酯切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一)初步证据表明,由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聚酯切片占中国进口总量的比重很大,对中国国内生产的聚酯切片价格有直接影响。因此,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聚酯切片是造成中国聚酯切片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中国聚酯切片产业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化工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对聚酯切片的表观消费量迅速增长。因此,目前中国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截至目前,聚酯切片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没有发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聚酯切片市场萎缩的事实。
3.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聚酯切片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切片数量占同期聚酯切片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73.85%、69.4%、51.31%、49.1%。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聚酯切片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韩国的进口量。
5.国内外竞争状况。中国聚酯切片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聚酯切片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聚酯切片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国内聚酯切片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聚酯切片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的初步调查及相关证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聚酯切片是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根据以上调查的最终结果,外经贸部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对中国聚酯切片行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韩国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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