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是价格指数的生命力。通过管理办法的实施,淘汰、规范一批质量不高、市场认可度低的价格指数,让市场信誉度好、影响力强的价格指数脱颖而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价格波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近年来,由不同机构编制发布的各类价格指数,已成为商品市场交易定价的重要参考,对于促进价格合理形成、提高价格透明度,进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非消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由国内外不同机构编制发布的中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超过130个。
不过,这些涉及20多个不一样的行业门类的价格指数,编制发布机构五花八门,总体上呈现“散乱小”状态。以钢铁为例,由不同主体编制发布的钢材市场价格指数超过10种,但真正能合理引导国内市场行情报价形成、对国际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指数却少有。而且,一部分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科学性差、随意性大,指数“样本少、代表性不强、快涨慢跌”等问题长期被业内诟病。还有一些价格指数的编制方为相关市场的利益关联方,这也导致了人为操纵价格趋势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正当其时又十分必要。市场一致认为,通过管理办法的实施,淘汰、规范一批质量不高、市场认可度低的价格指数,让市场信誉度好、影响力强的价格指数脱颖而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价格波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不过,也有人提出疑问:随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管理办法的出台,会不会让政府“有形之手”伸得过长,导致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局部失灵”?
这样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事实上,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当市场行情报价难以有效形成或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及时伸出“有形之手”,有助于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看,规范价格指数行为既是引导市场行情报价合理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政府部门采取的是包容和支持的态度,管理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并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这充足表现了有关部门以法治化推动价格指数规范化发展的导向,也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方向相一致。
尽管进入价格指数市场不设门槛,但管理办法对编制发布主体所需能力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比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源自,具有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技能及组织架构等。管理办法还明确,对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全国性价格指数,需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价格指数应尽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强调交易来自非关联方等,这些均为价格指数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