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展业才能,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当化,防备跨境资金活动危险,国家外汇办理局依据
一、《方法》施行期间,银行能够自愿挑选适用《方法》形式进行外汇展业;未挑选适用《方法》形式的,外汇展业履行原有相关外汇办理法律法规。
二、挑选适用《方法》形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安排架构、内控准则、信息系统建造等契合《方法》第三条规则的状况,向国家外汇办理局陈述,收到国家外汇办理局告诉后方可适用《方法》形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办理局教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教导辖内有志愿适用《方法》形式的银行,做好完善安排架构、内控准则和信息系统建造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