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漏斗胸成形系统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漏斗胸成形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做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很好的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能够使用,但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逐渐完备,以及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联的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漏斗胸是一种常见的胸壁畸形,表现为胸骨中下部向后凹陷畸形,同时附着于凹陷部胸骨的两侧肋骨随之下陷弯曲,呈漏斗状。漏斗胸成形系统作为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治疗漏斗胸畸形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漏斗胸的治疗效果。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漏斗胸成形系统(分类编码为13-11-02)适用于漏斗胸的胸肋骨畸形成形术内固定,通常由外科植入物用金属材料制造成,包括纯钛、钛合金或不锈钢等材料制造成。漏斗胸成形系统由肋骨成形板、胸骨板、矫形板(下文特指用于Nuss手术等微创术式)、固定片、固定杆、螺钉、螺帽、铰链、捆扎丝等固定装置部件组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如增材制造工艺、定制式或患者匹配的个性化产品等。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产品的名字的核心词为“漏斗胸成形系统”。
漏斗胸成形系统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描述、选用材料及符合规定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解决方法、交付状态及有效期信息。
漏斗胸成形系统的注册单元划分需遵循《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主要原理和材质不同的产品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不一样的材质的漏斗胸成形系统中的同类组件(如不一样的材质的矫形板)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但作为同一系统内配合使用的、材质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螺钉(钛合金)和矫形板(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微创与开放术式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1.产品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
1.1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产品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目标用户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宜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的过程中需要仔细考虑的因素,例如年龄、漏斗胸指数、脊柱侧弯、胸廓对称性、胸骨旋转程度和胸壁顺应性等畸形评价指标、原发/复发漏斗胸选择各型号规格的依据、骨骼成熟度选择等。
1.2禁忌证(如适用):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例如心肺功能的受损情况和心理健康状态、先天性心脏病等伴发疾病等。
2.1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各样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临床功能、产品特征(包括植入后解剖适配图包括矫形板植入数量等)、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2.2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关键部位(如矫形板、固定片、固定杆配合位置,肋骨成形板及胸骨板的各种孔型、螺钉的头部及螺纹部分等)及组合系统的结构图。
2.3提供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其中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规定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等文件批准的范围,且需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5提供肋/胸骨板螺钉孔孔径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板长度、宽度、厚度、弧度、角度等具体标称值,板螺钉孔的孔数(不包含导针孔)。
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根本原则》,充分识别漏斗胸成形系统的设计、原材料、生产加工、包装、灭菌(若涉及)、运输、贮存、使用等生命周期内所有的环节的安全特征,从能量危险(源)(若涉及)、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使用的危险(源)、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储不当引起的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做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做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此报告旨在说明并承诺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漏斗胸成形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过敏、成形板/矫形板移位、成形板/矫形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金属螺钉腐蚀,板的疲劳断裂等。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即危险(源)成因分析))、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
风险管理报告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附录《漏斗胸成形系统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进行编制。
根据产品特性,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金属肋/胸骨板静态弯曲性能和弯曲疲劳性能(如适用);金属螺钉断裂扭转性能,轴向拔出性能,旋入性能、旋出性能(如适用)和自攻性能(如适用);矫形板弯曲屈服、弯曲极限载荷、动态弯曲疲劳;固定装置(固定板、螺帽、铰链、捆扎丝等)对矫形板的固定强度、固定装置抗牵张强度、组件间锁合强度;矫形系统整体力学强度(仿肋间隙固定模式的模拟骨工装,失效模式是脱位内翻);在同类已上市产品临床使用中发现连接组件之间可能由于发生微动腐蚀而导致金属材料损失或组件连接失效,建议对连接组件之间的磨损进行评价,特别是不同材料连接组件的组合使用形式下。建议提供其微动腐蚀的研究资料,尤其连接组件之间(如捆扎丝与矫形板之间)的磨损及金属配合部件接触区域。
建议开展人因设计研究,从人体工程学角度对产品进行分析。根据产品临床使用时的受力情况,设计相应力学试验以评价其静态和动态力学性能(如适用)。可参考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包括出厂时是直型的矫形板;对于不满足YY/T 0342的产品,可参考ASTM F382中增加延长板桥接方式的四点弯曲性能测试方法;可采用三点弯曲性能测试方法;亦可设计截骨矫形模型,将产品仿临床预期使用在模型上进行固定,采用适用的试验方法评价产品的整体力学性能;或通过充分的工程原理论证其力学性能可由其他试验结果体现。对于不符合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规定的矫形板(如预弯矫形板)、肋骨成形板、直形板和髓内板等,建议根据产品临床使用时的受力情况及患者体内预期植入期限,设计相应力学试验以评价其静态和动态力学性能(如适用),如采用三点弯曲性能测试方法评价其力学性能等,或参考YY/T 0857的椎体切除模型,进行静态与动态弯曲性能测试;亦可设计漏斗胸凹陷受力模型,将矫形板及相关固定装置仿临床预期使用在受力模型上进行固定后,采用悬臂梁试验方法评价内固定系统的整体力学性能。测试方法中的加载载荷、弯曲力矩、加载速率、频率、力臂、跨距/间距、循环周期等,以及失效模式和测试接受标准,需提供呼吸、咳嗽、胸廓运动、植入时间(例如矫形板一般植入2年以上)等相应的临床或生物力学文献作为依据。
产品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报告至少需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偏差分析(如有)以及验证结论。
提供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提供材料成分测试结果或材质单。明示产品表面处理情况,因非多孔结构,可按照机加工产品后处理工艺进行抛光处理,保证产品表面粗糙度。对于表面经着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通过表面元素分析法验证其氧化层未引入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新元素,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新元素时,申请人需进行工艺验证并给出合理解释,如申请人无法进行合理解释,需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安全性能评价;对于经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通过表面元素分析法验证其氧化层元素组成,并结合氧化电解液成分提供表面残留元素的确定依据。
4.1预期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均需要根据GB/T16886.1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必要时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项目至少包括细胞毒性、皮内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骨植入。
4.2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可参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相关要求。符合YY 0341附录B相关标准的材料,可豁免生物学试验。
4.3对于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产品,其生物学评价至少包括细胞毒性。对于表面残留除基体元素之外的其他元素的着色阳极氧化产品,申请人需进行工艺验证并给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进行合理解释,需按照GB/T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漏斗胸成形系统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对于非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风险的研究资料,明确非灭菌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灭菌工艺验证报告。
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报告内容需符合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的要求。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标准的规定。
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灭菌剂或灭菌产物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如需要,建议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为保证动物试验的规范性,建议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动物试验。
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鉴于本指导原则涵盖的产品为金属材料(可降解金属材料除外)制成,在已充分评价其制造材料物理和机械性能随时间变化具有稳定性的前提下,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包装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进行包装系统性能稳定性的验证测试。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1、GB/T 19633.2、ISO 11607、ASTM F2475、ASTM D4169等)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可采用包装封口完整性检测用于替代无菌检测。包装完整性检测项目包括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目力检测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和模拟运输试验等。
产品植入后,预期在MR环境中使用,以检查术后胸腔内软组织及脏器的情况,因此,建议开展MR兼容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或ASTM F2213、ASTM F2052和ASTM F2119和ASTM F2182等标准,对产品在磁共振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测试,并提供完整的测试报告。需根据测试报告的内容,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特定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将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兼容性的相关评价,需重点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并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术后检查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对于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按照YY/T1615对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例如经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其黑灰色氧化膜相关性能包括膜厚、开路电位、抗划痕性、硬度、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细胞毒性等。
产品技术要求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进行编写。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申请人需结合产品的临床适用部位的解剖结构、固定方式以及临床使用得到公认的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数据等,提供申报产品关键尺寸参数及力学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的确定依据,需与相应的产品研究资料保持一致。
由于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需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并附相应图示及数据表格,逐型号规格进行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含以下产品相关信息:
10.1.1明示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10.1.3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板的螺孔孔径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板长度、宽度、厚度、弧度、角度的具体标称值。
10.2.4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需对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制定相关要求并于研究资料中提供其确定依据。对于弧度与角度,需明确测试基准。
板的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可参考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获得其弯曲屈服载荷和弯曲极限载荷。对于符合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规定的金属肋骨/胸骨/矫形板,需规定其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对于不符合YY/T 0342标准规定的金属肋骨/胸骨/矫形板,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示不符合YY/T 0342 检测要求的参数信息,可采用三点弯曲测试方法,或注明采用的其它测试方法。
金属螺钉最大扭矩和最大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旋出扭矩、自攻力(如适用,具有自攻性能的螺钉),鉴于金属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钉顶径、底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会影响金属螺钉的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自攻性能,建议在进行金属螺钉力学性能指标制定时充分考虑各项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制定合理可接受的性能指标要求。
固定装置(固定板、螺帽、铰链、捆扎丝等)对矫形板的固定强度、固定装置抗牵张强度、组件间锁合强度等。
10.2.8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对允许的残留量进行规定,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时以附录形式提供。对于不符合YY/T 0342标准规定的肋骨成形板、直形板和髓内板等,可建立三点弯曲模型或参考YY/T 0857的椎体切除模型,进行静态性能测试,测试方法中的加载载荷、弯曲力矩、加载速率、力臂、跨距/间距等,以及失效模式和测试接受标准,均需提供呼吸、咳嗽、胸廓运动等相应的临床或生物力学文献作为依据。
若产品型号规格繁多,结构图示复杂,则建议注册申请人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及型号规格列表。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在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性产品的选择因素举例如下:
11.1关键设计参数不同的型号规格宜分别进行注册检验,如最大最小尺寸的产品;
11.2有限元分析或导引测试表明力学性能差异较大的型号或规格宜分别进行检验;
11.5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需分别进行注册检验。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通过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申报注册的,还需满足《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且成熟的漏斗胸成形系统的产品来说,通常可通过同品种比对路径开展临床评价,但如果通过前期非临床研究发现,申报产品力学性能较同类已上市产品差而无法论证其临床可接受性、采用了同类已上市产品未出现的新材料或新工艺而无法通过非临床研究证实其安全有效性、动物试验中引起了一些需要临床试验数据确认的问题等情况下,需提供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数据。对于临床试验未涵盖的型号规格,也需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与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需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需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或采用符合要求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
境外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临床试验资料。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中的相关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产品临床适用范围/适应症、禁忌证、注意事项需依据临床评价的结果进行确定。
3.产品有效期、建议从人体取出的期限、灭菌包装产品采用的灭菌方法、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等信息,需与非临床研究资料所述一致。
4.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MRI内容,明确相关的试验结果或提示其存在的风险。
2.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艺,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艺的验证资料。如阳极氧化工艺过程确认方案和报告等。
4.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抛光剂等)的质量控制标准。
5.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6]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S].
[7]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8]GB/T 16886.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S].
[9]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11]YY 0341,《骨接合用无源外科金属植入物通用技术条件》[S].
[12]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4]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5]YY/T 0857,《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
[21]GB 4234.1,《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
[22]GB/T 10610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
[23]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24]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25]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
[26]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
[29]YY/T 0342,《外科植入物 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S].
[32]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
[33]YY/T 1655,《骨接合植入物 接骨板和接骨螺钉微动腐蚀试验方法》[S].
[34] YY/T 0857,《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
[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021.
[40]《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2021.
[4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2014.
[42]《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2014.
[43]《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2014.
[44]《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2017.
[45]《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 2017.
[46]《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文)[Z]. 2009.
[47]《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 2017.
[48]《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 . 2021.
[49]《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021.
[50]《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021.
[51]《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021.
[5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Z]. 2016.
[5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2018.
[54]《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Z]. 2018.
[56] 漏斗胸外科治疗中国专家共识[J].中华小儿外科杂志,2020,41(1):7-12.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注册法规要求并结合YY/T 0316标准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做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需由生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批准。
风险管理报告需说明: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风险管理报告还需说明:在产品研发初期阶段形成的风险管理计划;已识别了产品有关的可能危险(源),并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在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方面,考虑了相关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产品的性能测试、生产工艺的确认及验证、相关文件的审查、试生产等活动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产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诺。
需明确参与风险管理活动的成员,包括风险分析人员、风险评价人员、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人员及验证人员、风险管理过程评审人员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人员,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责任范围。上述人员需具有与风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知识和经验。
1.通过结构图、列表和文字描述等形式表征产品的型号规格、组件、关键部位结构及尺寸;
需按照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提示的问题,按照实际情况对产品的安全特征作出描述;产品如存在附录C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特征的情况,也需作出说明。最终形成《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需在《产品安全特征清单》的基础上,系统判定产品在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危险(源)。并对危险(源)的成因及后果进行分析,即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有几率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份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
需明确风险可接受准则,并对危险(源)发生的概率和危险(源)的严重程度予以明确定义。在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时,需充分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需依据风险可接受准则对危险(源)清单中每一危险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需对经风险评价后不可接受的、或可进一步降低的风险实施控制措施。在制定控制措施方案时,需最大限度地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需确保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研发初期得到有效输入,并对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上述风险评价结果、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验证、剩余风险评价等信息记入《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中。
需对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作出结论,并对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进行阐述并作出承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